《论语•卫灵公》论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战国策•触龙说赵太后》亦言“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高净值家庭往往掌握着令人艳羡的财富,然而财富的增长也会带来不同纬度的隐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将父辈筚路蓝缕、艰苦创业取得的财富延续传承成为高净值家庭不得不提前筹划的难题。在当下的时代背景下,高净值家庭不仅对海外金融投资的关注度和需求日益增加,还在积极进行海外身份规划;无论是家庭资产布局的全球化,还是家族成员身份的全球化,跨境传承问题都无疑在考验着高净值家庭的财富管理能力。本文将以金融工具大额保单为例,详细介绍它在财富跨境传承中所拥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大额保单是指缴纳保费额度较高,超出件均保费一定金额的保单。由于其具有婚姻资产保全、财富传承规划、债务相对隔离和税务优化等功能,大额保单逐渐成为高净值人士青睐的财富传承工具之一。随着近几年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意识的提升,年缴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保单开始频频出现,而“大额保单”的概念也随着私人银行、境外保单、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在国内的发展而得到广泛的传播。
那么为什么大额保单能在高净值客群中备受推崇呢?这主要得益于大额保单的独特功能以及其在跨境传承中具有的独特优势:
(1)相比股票等投资方式,保险投资比较稳定,抗风险能力更强。投保人通过支付少量保费,轻松转嫁风险。保单中的预定利率固定,因而能够锁定收益。此外,部分保险还具有投资保险双重功能,比如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是一种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的人身险产品。投连险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也能够带来类似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1]
(2)大额保单能够保障资金融通,成为连接短期的资金流动性需求和长期的财富保障规划的桥梁。
首先,《保险法》第十五条[2]特别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因此可以随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次,投保人能够通过将大额保单质押获得贷款[3],保单质押贷款基于保贷现金价值,手续简便、下款快,贷款额通常可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80%。与此同时,保单质押贷款可以随时偿还,并不影响保单的保障功能和保障分红,利息成本较低。
最后,大额保单具有一定杠杆,被称为“财富放大器”。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案例理解:如果企业家张先生计划留给后代3000万遗产,那么通过大额人寿保单,张先生大概只需要交纳保费1000万左右。由于保单是一项资产,可以质押给银行获得700多万贷款,最终张先生只需实际承担200多万保费即可。[4]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结构使得大额保单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债务隔离。大额保单通常以低负债风险人士作为保单的投保人,高净值人士作为被保险人,以子女做身故受益人。从而实现高净值人士个人负债与家庭财产之间的隔离筹划。
大额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还体现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之中。相比起境内强制执行保单的情况,境外大额保单被强制执行的难度更大。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已建立起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配合机制[5],但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尚无此等安排。境外法院执行保单的判决也相对较少。
大额保单能够防止财产混同、实现婚姻财产安全。如果婚前以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建立保单,保单所有人为父母,这张有价保单不会成为子女的婚姻共同财产,如遇到婚变也不用分割。如果婚后以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建立保单,在保单赔付前都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当然不会成为子女的婚姻共同财产。以此架构,既实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婚姻财富支持,又防范了子女婚变给家族财产造成的可能损失,也不会像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的方式带来可能的“信任危机”,可谓一举多得。
遗嘱继承需要公证,家庭内部隐私被公开。由于遗嘱安排在继承时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在继承权公证时遗嘱将被公开,由此可能导致继承人之间潜在矛盾被激发。如有一位继承人不同意遗嘱的,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不仅要花费很多经济成本,还会引发继承人对簿公堂、矛盾升级。
相反,大额保单在财富传承中具有卓越的隐私保护功能。投保人在投保时仅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涉及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的内容也全部由投保人个人全权掌握,无需知会任何继承人,由此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族关系和谐融洽。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仅需持保单的相关凭证、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避免家族内部继承人间的沟通与“协助”。
大额保单相对于传统的财富继承方式而言,具有显著的灵活性。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灵活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在保单赔付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可以灵活更换受益人,规避子女不孝的道德风险,实现财富在代际中的精准传承。
此外,对于有越来越多的家族成员具有境外身份,尤其是子女移民境外的客户常常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我在国内给自己买了终身寿险,子女作为受益人,等我去世时孩子已经移民境外了,那么理赔后的身故保险金可以转移到孩子在境外的账户吗?会不会受限?
实务中,我们对这一问题,即“大额保单的理赔金是否能够实现换汇出境?”积攒了一定的经验,以下我们就重点聊聊这个内容。
在正式进入主题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境外个人”的定义。一般来说,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外国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个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参照境外个人管理。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已经改变国籍,还是仅取得了境外永久居留权,都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境外个人”部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一)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说起
保险金的跨境转移首先受到“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种外汇收支的不同管理办法。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而对资本项目的管控则更为严格,涉及到更多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监督。由于不同项目外汇收支涉及到不同监管规则,因而,在判断保险金是否能够跨境转移这一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保险金”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因此,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实际上是对个人外汇业务的一种分类方式。
经常项目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主要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对于个人来说,经常项目主要指“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等等;而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资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从外汇管理角度,购买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另一类是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前者可以归入经常项目中的“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进而办理汇出;但后者难以对应至经常项目之中,一般认为属于金融和资本项目类交易。因此,这里讨论的身故理赔金的跨境转移应当按照资本项目下资金转移的规定办理。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而这里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即指我们接下来要谈到的另外一部规范性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二)“移民转移”与“继承转移”
如上所述,身故理赔金出境应当按照资本项目项下财产转移相关规定办理,即应遵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将财产对外转移划分为移民财产转移(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简称“继承转移”),两种转移方式对应了不同的办理手续。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简单来说,境外个人将其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财产转移出境的行为属于移民转移;而境外个人将其继承的境内遗产转移出境的行为则属于继承转移。
由于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跨境转移保险金不能适用继承转移,仅能依据移民转移汇出。但是,需要注意,移民转移对财产取得的时间点具有明确的要求,即“取得移民身份之前”。这里的取得移民身份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取得境外居住永久居留权,即俗称绿卡的;二是加入外国国籍的;三是赴港澳台定居的。如果保险事故在受益人移民之前已经发生,受益人已经实际取得了保险金,那么该保险金为典型的现金资产,当然为保险受益人所有,属于其移民前境内财产。受益人移民后可以依据移民转移规则将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境内资产申请汇出。但是,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移民个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这种情况下,移民个人是否还能够依据移民转移规则汇出保险金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移民个人在移民前成为了境内人寿保单的保险受益人,即使移民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也应有权对外转移。实际上,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回答保险金请求权是否构成财产。
通说认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金请求权实质仅为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并无实体权利,更无法对保险金请求权进行使用或处分。由此可见,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具备一般财产的排他、确定等特性,从而不当然构成一项保险受益人财产。
因此,根据我们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两种不同项目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办法。一般认为,身故理赔金应隶属于其中的“资本项目”。而资本项目项下收支的具体管理应当参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财产的跨境转移进一步区分为继承转移和移民转移。由于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保险金的跨境转移无从适用继承转移,只能依照移民转移实现。而按照法律规定,移民转移只适用于个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前获得的境内资产,这进一步限缩了保险金跨境转移的适用范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受益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受益人才有可能依照移民转移的办理流程完成保险金的跨境转移。
由此可见,对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移民个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移民个人是否还能够依据移民转移规则汇出保险金”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不够详尽,案例支撑相当匮乏,一直以来,大家对这一话题众说纷纭;而我们团队在实务中经咨询相关部门,给到的答案也往往是“一事一议”,没有明确回复。故而,本文亦期望能够从客观法律规定入手,依照法律法规的逻辑探寻保险金出境的可能解决办法,从而提供一个较为严谨的观察视角。从长远的角度来讲,我们也希望未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能够更加完备,期待中国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多元。
在移民规划方面,大额保单也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即使在税制复杂、税率高、征税能力强且惩罚力度大的国家,保险理赔金依然具有免税待遇。中国税法也明确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6]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人寿保险理赔金均免征所得税,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Publication 554《Tax Guide for Seniors》中的以下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金,不属于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7]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税收和超级年金法修正案》也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金,不属于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不需要缴纳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8]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大额保单可以规避遗产税。遗产税凸显了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性和风险。美国彭博新闻社(Bloomberg News)报道,为缴纳巨额遗产税,韩国三星集团前会长李健熙的遗属已贷款大约30亿美元(约合216.4亿元人民币)。[9]近年来,我国频频传出遗产税立法的风声,拥有大量资产的高净值人群更应当及早未雨绸缪。[10]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11]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分配。在美国,通常采取大额保单和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相结合的方式规避遗产税。
都说图功易,成功难;成功易,守功难;守功易,终功难。高净值家庭凭借着敏锐的商业嗅觉、执着的创业精神以及时代的长风,积攒下庞大的家族财富。然而这并不是终点,中美贸易战、新冠疫情、俄乌冲突导致世界局势错综复杂,地缘政治凸显威力,由此也导致全球经济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何用先验的智慧将家族财富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保全,进而高效、精准、平稳地传承是如今的高净值家庭共同的议题。本文介绍的大额保单作为跨境传承可参考选择的工具,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难题,但其所享有的独特优势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当前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安全”与“稳定”成为财富管理的诉求关键,高净值家庭更应提前布局早作规划,提升家庭资产抗风险能力,增强财富的归属感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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